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实施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的通知
铜人社[2010]491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必要的费用补偿,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下列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支付: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或引产的,医疗费用补贴为:顺产2500元,剖宫产5000元,高位产钳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补贴为1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补贴为500元。
二、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等所需手术费用,按下列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支付:
放置宫内节育环10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80元;
取残环、嵌顿环150元;
皮下埋植术10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55元;
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260元;
药物流产术26 0元;
输卵管结扎术800元;
输精管结扎术400元;
输卵管吻合术3000元;
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以上标准已包括床位费和所有手术费用,即含术前的常规检查费,术中的手术费和材料费,术后的常规用药费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